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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回收台账表格

  

  环保监测人员正在对企业防污设施进行检查

  青岛齐鲁网1月10日讯(记者 隋欣 通讯员 孙俊杰 赵润德)2016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1月8日,在青岛市环保部门开展的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中,青岛华盛楼食品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因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被责令立即整改,并将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1月8日,结合冬季控制大气工作,贯彻新《大气法》,青岛市环保局、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开展了集中执法检查行动,组成四个检查组,对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城阳、平度、莱西的废气污染源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工业污染源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机动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情况以及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当天,相关单位共出动执法和监测人员34名,检查工业污染源单位32家、加油站5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及汽车4S店4家,共发放新《大气法》宣传页41份。检查中发现,大部分排污单位能够严格落实新《大气法》,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但仍有4家单位存在违法行为:青岛华盛楼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绿友制馅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青岛格锐达热电公司和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氮氧化物超标排放。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责令4家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按照新《大气法》的要求,将对4家企业除以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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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链接: “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在哪里

  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法》”)已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相比于原《大气法》,本次修订有以下几项特点:

  一、增加了按日计罚追责范围

  新《大气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将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二十三条)

  二、设定了“拒不改正”停产整治的要求

  新《大气法》增加了11种行为如拒不改正将会被责令停产整治。

  一是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是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是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是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是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六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七是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八是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九是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十是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十一是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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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定了“拒不改正”停工整治和停业整治的要求

  新《大气法》规定了8种行为如拒不改正将要被停工整治和停业整治。

  一是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二是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是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四是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五是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六是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七是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

  八是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一百一十七条)

  四、取消了罚款上限,增大处罚额度

  新《大气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跨越50万元”的封顶限额。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九十九条)

  五、将VOC(产生环保危害的挥发性有机物)纳入了环境监管

  1.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第四十四条)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五条)

  3.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六条)

  4.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四十七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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